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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印发《湖北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2-22 14:0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工商局网站 编辑:陈有谷 阅读()次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文〔2007〕123号)文件精神,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规定 为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及其窗口岗位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对申请人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理由的制度。 三、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做好书式记录。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书式记录包括告知时间、内容、告知对象姓名和联系方式。 对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依法出具书面凭证。 四、下列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 (二)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 (四)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六)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备案,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七)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八)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九)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登记; (十)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十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十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 五、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告知义务: (一)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在决定受理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并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四)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审查核实材料过程中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