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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 〕 266 号
 
时间:2008-01-28 12:01  作者:未知  来源:恩施商标广告网  编辑:今点  阅读()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9月,中宣部主持召开清理整顿不良药品广告工作协调会以来,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的频道、频率、报刊受到处理,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发布不良药品广告现象明显减少;有关部门对网上违法性药广告采取了删除、屏蔽和过滤措施,不良药品广告有所改观;清理不良药品广告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职责逐步明确;清理工作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和积极支持,为下一步治理整顿工作奠定了良好氛围和社会基础。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利用互联网、都市类报纸、广播、电视发布不良药品、医疗服务广告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网上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问题仍很突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各方面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坚持和完善治理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效措施,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研究,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媒体广告的审查和管理,严厉惩治和取缔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不良广告的行为。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管理,建立媒体发布违法不良广告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负责,对发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广告格调健康向上。

  (二)广电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清理不良广告有关规定的执行落实,使广播中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有进一步改观。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加强报刊广告审读,依法处理刊载禁载广告的报刊。

  (三)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不良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依法严厉查处。

  (四)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依法发布广告,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建立健全内部审查责任制度,确保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权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

  二、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本通知所称非法“性药品”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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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 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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