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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杰能否注册“无影腿”?法律专家谈观点
时间:2008-01-30 23:02 作者:佚名 来源:八桂都市报 编辑:陈有谷 阅读()次
近日,有内地媒体转摘外电,提到李连杰将把“自己用于电影的1000多招武术动作,在美国注册专利”。然而,李连杰是否有权利注册专利?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到底有什么区别?假使这些动作受到了法律保护,对中华武术而言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就此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以及北京武术协会秘书长毛新建等相关业内人士。
李连杰无权注册专利,只能版权登记 经过多方询问,记者最终得到的结论是:李连杰不可能对那些武术动作注册专利,他只有可能对其进行版权登记,以此来获得法律保护。而这其中,美国与中国又有所不同,张平说:“在美国,李连杰必须要登记一下,而在中国,则无需进行版权登记,法律上已自动对其进行了保护。”换句话说,国内影片中如果有人使用了李连杰所独创出来的武术招式,李连杰随时都可以告对方侵权。当然,“这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动作是李连杰独创的。” 至于注册专利与版权登记的区别,张平说:“专利是要附着在一个具体产品上,是要有一个具体的外观和图,例如一个电饭锅、一副扑克牌的外观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而像武术动作通常情况下是可以以形体作品的形式享有著作版权,就像舞蹈一样,比如,杨丽萍就对她的孔雀舞享有著作版权。” 是体育不是艺术,连乔丹也无法注册后仰投篮。而关于形体作品,其实还有一个关键的话题,是要对竞技体育与艺术表演进行区分。 “那么武术到底是算体育还是艺术?”对此,张平也承认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环节,她说:“著作权法照理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的作品,对体育方面有很大争议,在有些国家,连杂技都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不认为你的高难度动作是艺术那块儿的,而是属于竞技那块儿。当然,在我国,杂技的版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大趋势来说,体育领域的东西将来也会有部分内容会纳入著作版权,但现在不行,你比如,有人就说,NBA有表演成分,那乔丹独有的后仰式投篮是否就能登记版权呢?肯定不行。” “首创”难,证明更难,界定侵权最难 另外,就算理论上李连杰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但接下来要面对的两个重大环节还是问题多多,第一:如何证明动作是首创?第二:如何界定是否侵权? 对前一个问题,毛新建表示:“如果说李连杰是对传统武术登记版权,那是谁都不可能的,因为那都是老祖宗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就好比少林拳,或是杨氏、陈氏太极拳,虽然以人命名了,但都属于社会财富……前几年有一个在国际上都很有名的老拳师要注册一个什么陈氏太极混元功,结果也没成。但如果李连杰是对他电影中通过特技表现出来的一些动作登记版权那是可以的,这里强调的是由他‘独创’的东西。”记者于是提到了黄飞鸿(李连杰饰)经典的右手指天、左手朝前的马步亮相,以及连续在空中踢踏对方的“无影脚”,毛新建说:“对,那都是他比较有特色的东西,(如果没有什么能证明这个动作在他之前还有人做)就可以登记版权。”“那怎么证明是独创呢?”“传统武术一招一式都是很固定的,打到对方身上的什么位置上都很明确,所以不难确认,而且也没有说哪个武术套路有一千多招……” 如果说,判定李连杰的动作是否独创还算不上是件很难的事,那么,如何界定侵权就是个大问题了。这里的问题在于“别人借用的所谓你李连杰的一个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