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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出台26条意见促进我省全民创业
时间:2008-05-10 23:27 作者:未知 来源:湖北省工商局网站 编辑:陈有谷 阅读()次
“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其他创业人员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科技型或生产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对重点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自然人投资的,其身份证即可作为投资资格证明,不再要求填写现工作单位和提供单位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冠用市、州、县市行政区划”……。
4月23日,省工商局召开工商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工商局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意见》,这是省工商局继去年出台《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之后,在促进全民创业方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放宽创业优惠范围、提高创业辅导服务的又一新举措。
据省工商局局长梁伟年介绍,截止2007年底,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111.1万户,从业人员251.8万人,资金数额295.01亿元。2005年以来,全省个体工商户数量年均增长率超过4%,资金数额年均增长10%以上。私营企业户数达到17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56%;投资者人数43.96万人,雇工人数117.8万人, 注册资金3044.42亿元,私营企业户数、投资者人数、雇工人数、注册资金的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数量分析,我省个体工商户总数排全国第十,私营企业总数位排第十一,处在中上游。但与中部其他五省相比,优势并不明显,个体工商户总数排在中部第三,分别比河南、安徽分别少近27万户和1.5万户;私营企业总数排在中部第二,比河南少近1万户。与东部沿海等先进省市相比,差距更加明显。广东、江苏、四川、山东、浙江五省的个体工商户均在180万户以上,而我省个体工商户还不到广东的40%;江苏、广东、上海、浙江、山东五省市的私营企业均在37万户以上,而我省私营企业仅为江苏的四分之一。
1月份以来,省工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完善和落实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求,积极开展调研,面向广大投资者、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企业和社会人员,搜集各类群体创业需求、创业困难和建议,借鉴10多个省市促进全民创业的作法,在有效衔接《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基础上,拟订了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具体措施,反复征求意见,五易其稿,经过省局局长办公会专题审议修改,并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正式出台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在法定范围内,在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的前提下,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为发展重点,在放宽创业主体范围、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扩大创业优惠范围、优化创业服务举措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省工商局总经济师李跃春在座谈会上对《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作了说明“《若干意见》力求体现:充分用足工商政策,充分满足创业需求,充分运用工商职能,最大限度地营造创业宽松环境,尽最大能力优化创业服务。 一是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在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的前提下,能放则放,能宽则宽,法不禁止均可为。二是从创业主体准入的角度既考虑有资源优势人员的创业需求,也考虑一般人员和弱势人员的创业要求。既考虑初次创业需求,也考虑二次创业需求,对他们选择创办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都有突破性的支持举措。三是从工商职能涉全民创业的各个方面,在硬件条件上能破则破,能简则简,能宽则宽;在软服务上能优则优,能实则实,强调又好又快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意见》在创业人员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条件、限创性要求的取消、放宽及相关费用的减免上较以往有较大的突破。其中,有七条是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的;有九条是我省突破性放宽的。现就有关条文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创业人员不限身份,创办市场主体不限形式。《意见》第一条明确支持公民个人和各类组织自主创业和参与全民创业,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可有钱出钱,有知识出知识,有技术出技术进行创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创业的形式既可以是办各类公司、也可以是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可以办个体工商户,适合哪种就选择哪种。 2、放宽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条件(第二条)。创业人员一般只需要凭居民身份证就可以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对留学归国人员只需凭护照就可以,不需再附加提交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此外,对一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过去未明确,这次予以明确。 3、突破性放宽了创业主体出资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这是《意见》中最突出、最有分量的内容。具体有这样几层意思:一是明确了出资一元即可申办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创办这两类企业,创业人员可自行申报,出资多少不限,为创业主体形式提供了最低准入门槛的选择。二是对没有明确可作为出资的几种方式(如科技成果、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作了扩大性明确规定,以利更多非货币形式的要素资本能够进入创业出资领域。三是将科技成果出资的比例放宽到出资总额的70%,以充分体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激励。四是突出了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小公司的出资条件、期限的放宽: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可延期一年缴完;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公司,首期出资的底限由3万元降为1万元,剩余出资由可一年缴完延长为可两年缴完;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一人有限公司,首期出资底限由3万元降为2万元,剩余出资由可一年缴完延长为可两年缴完。这些可缓解中小企业创业者筹资的难题,也体现对科技型企业的重点扶持。 4、在去年放开民宅可作为经营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的限制(第八条)。一是明确提出同一场所可注册为多家企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经审批的公共用地作为经营场所;二是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凡租用旅馆、商场等其他经营场所经营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即可,可不再提交其他权属证明。这些可一定程度缓解创业者场地难的问题。 5、进一步放宽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第九条、第十条)。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题按非禁即入原则,只要不涉及法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均可自主选择经营。对民间资本较少进入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等行业,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创业主体都可以经营。 6、放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用名称的限制。(第十条)。经合法授权,允许使用他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招牌。个体工商户也可象企业一样冠用市州名和县名,不再受限制。 7、为鼓励农民打破区域界限合作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提出了跨行政区划的农民可以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放宽到也可跨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8、对我省重点鼓励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化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实行筹建登记的对象由企业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第十三条)。即申办这类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涉及前审批项目的,也可象企业一样先发筹建执照,待审批完成后再换发正式执照。以利于其正常进行筹建,不延误时间。 9、明确提出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实行试营业制(第十四条)。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实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办照有困难的,可先试营业半年后再办正式执照,试营业期内,减免各种费用。 10、进一步扩大了从事个体经营的困难群体和重点扶持人员享受减免费用优惠政策的范围(第十五条)。一是扩大了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对象,大中专毕业生、种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专营农产品个体经纪人等。二、延长了第十五条所列各类人员享受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优惠的时限,分别由原来的半年、1年、2年均延长为3年。 11、《意见》还提出了优化工商职能服务的其他相关措施,强调了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主要包括:扩展动产抵押物登记业务,启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以帮助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第十六条);运用合同管理职能,指导使用规范合同,依法签约,防范创业风险(第十七条);免除相关广告宣传登记,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促进创业主体扩大营销,提高声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实行创业主体申办辅导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创业主体办理工商业务不会办、办不好的问题(第二十条);实行急特事项办理直通车制度,创业主体因急、特情况来工商局办事,可以不按照常规程序而直接送达主管人员即时办理(第二十条)等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