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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8-06-09 08:42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陈有谷  阅读()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知名
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恩施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名牌竞争能力,维护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恩施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机关,负责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消费者评议,专家平审,个案认定的方法。
第五条 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具有推荐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第六条 成立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受理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恩施州知名商标”的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的受理,初审和审核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满三年以上;
(二) 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区域较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 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优良,信誉良好,并能保持长期的稳定;
(四) 商标用于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州同行业前列;
(五) 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面广,广告宣传有计划,媒介占有率高,效果显著;
(六) 商标注册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自我保护意识强;
(七) 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外已注册。

第九条 申请认定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
(四)商标用于商品在市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本州或省内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
(七)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自我运用和管理的专题材料;
(八)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认定为符合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州认定委员会,对初审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需要调查核审的,可委托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商标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组织社会调查,征求部门意见,采取用户,消费者评议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经认定委员会审核为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的,由恩施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恩施自治州知名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享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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