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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08-03-21 08:0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工商局网站 编辑:陈有谷 阅读()次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促进湖北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 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所有者自愿申请、消费者评议、专家评审、个案认定方法,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著名商标享有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资格,对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受理各地、市、州、直管市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申请;审核申请材料;认定时间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第七条 各地、市、州、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湖北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二)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区域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信誉良好,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前列; (五)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面广、成效显著;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的销售地区。 第九条 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其注册商标符合湖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在市场的销售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湖北同行业中的排名; (七)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自我管理材料; (八)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市、州、直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湖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对初审后认为不符合申报湖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对各地推荐上报材料进 | ![]() |